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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时间:2018-12-18 09:41:52 来源:天天天水网 作者: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加强投资项目

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8〕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水市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天水市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增强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9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部署进一步做好发展改革系统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甘发改投资〔2018〕8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全力推进全覆盖、全流程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从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通过优化再造流程、精简合并事项、实施分类管理、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督监管,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营造审批少、流程优、体制顺、机制活、效率高、服务好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快建立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机制,提前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列出项目推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清单,紧盯问题,跟踪指导,保证申报材料一次性申请成功、要件齐全完备。

——精简整合再造流程。坚决取消各种没有法定依据的搭车事项、前置条件及中介服务。必须进行许可审查的事项,能并则并,能合则合,同一审批事项不在其他环节重复审查,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理程序。

——大胆创新审批方式。积极创新行政审批模式,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推进“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等创新举措,提高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

——全面加强协同联动。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审查任务。

(三)改革目标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划分投资项目审批阶段,明确责任分工,通过“一网通办”、简环节、优流程、压时限,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到2018年底,适合我市实际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得到健全优化,全流程审批时间再压缩一半。到2019年6月底,“审批少、流程优、机制活、效率高、服务好”的项目审批管理体系全面建立,市场主体获得感持续提高,投资和营商环境根本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再造审批流程

1.明确阶段责任。将建设项目审批的基本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30个工作日办结。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预审通过并赋予项目代码(确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之后同步推送规划、国土、发改、政法等部门,并联办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事项(如遇疑难问题,提交联审联批会议集中审议办理);之后同步推送规划、发改部门并联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可研批复。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27个工作日办结。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窗口同步推送国土、规划、地震、林业、水利等部门并联办理供地方案审批、土地征收审批、设计方案审查、农用地转用审批、抗震设防影响评价、使用林地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事项;之后同步推送国土、规划部门并联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遇疑难问题,提交联审联批会议集中审议办理)

——施工许可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63个工作日办结。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窗口同步推送人防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之后同步推送发改、建设、教育、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之后推送建设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之后同步推送建设、人防、气象部门并联办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空地下异地建设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事项;之后推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可研批复后即可发布网上公告);之后推送建设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之后推送建设部门并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安全备案;之后推送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可研批复后,环保部门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于开工前完成。(如遇疑难问题,可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办理)

——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14个工作日办结。由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同步推送规划、消防、环保、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验收,分别出具验收意见后,推送建设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批复。

以上各投资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结束后,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2.调整审批时序。项目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同时需承担因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失败的风险。先期完成土地储备、采用划拨供地方式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建设和应急工程,可以将用地预审、用地协议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交通类、水利类线性项目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承诺先期施工不影响被征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明确完成征地手续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约定期限等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有特殊工期要求的科技创新建设、社会民生、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上述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在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的基础上,减少审查工作环节,对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允许信誉良好的项目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进一步优化供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和透明度,报装手续可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相关设施建设在工程建设阶段完成,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二)精简审批事项

在提高规划约束性和指导性的基础上,对纳入省级以上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建设专项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立项(建议书),对项目必要性不再评估;对国家有明确建设规范和投资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严格依照规定核定规模和投资,不再评估投资;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资金已落实的项目,不再审批可研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含概算)或实施方案。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服务事项、要件材料及审批涉及的中介事项,一律取消;对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可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办理,不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尽可能并联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到应评尽评、能快则快。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政府产业扶持政策受理资金申请报告,根据财力和项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安排资金,做到精准定向补助,对项目不再审批和评审。

(三)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事权下放”,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到位。市、县(区)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对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政府控股、政府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的项目,以及各级政府对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除国家明确要求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的项目外,市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分使用资金限额,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县(区)使用中央投资和省市县(区)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分限额,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公路项目仍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51号)规定执行。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对《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甘政发〔2017〕57号)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核准权限进行核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仅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得擅自扩大核准范围。核准前置事项除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外,不得随意增加其他事项,不准扩大核准范围。核准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再压缩一半,即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对《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零审批”,由企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或核准,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要加强信息引导,政策指导和风险提示,使企业少走弯路,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对国家明令禁止、严格控制、产能过剩类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备案。备案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共同的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和省上对项目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要积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全面推行备案项目承诺制,企业在取得用地和城乡规划许可,按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竣工后接受相关验收,实行“先建后验”。加快探索推行“模拟审批”,实行“一次审批、同类放行”。试行“容缺受理”、“区域评估”和“企业投资项目代办制”等模式。如项目主体单位未兑现承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优化重点领域项目审批服务

1.对十大绿色生态产业项目开通绿色审批通道。除省上明确规定的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审批部门办理外,其余5亿元—10亿元、5亿元及以下的项目,分别由市、县区审批部门主动提供保姆式服务,实行全过程跟办、协办、督办。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探索推行案例式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同类项目只审批一个,后续项目全部放行,即后续项目可参照已审批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2.大力推行“区域评估”。将政策、资源和服务等向保税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特殊功能区集中,赋予更多的行政审批自主权,实行并联审批。对功能区内项目实施涉及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影响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共享评估评审结果,不再对单体项目进行各类评估。

3.强化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保障服务。各级审批部门对纳入国家、省、市级规划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行容缺受理,优先办理土地、规划、环评等各类审批事项,以及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完善审批服务机制

1.建立联合预审服务机制。依托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窗口建立提前预审服务机制,针对不同类型项目提前介入、上门服务、超前辅导、预审预核,指导项目单位充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申报材料要件齐备、一次性达到窗口进件的规范要求。

2.严格落实“一窗受理”。 依托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窗口,集中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按照“前台一窗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投资项目审批模式,统一接件、统一出件。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3.提供联合审批服务保障。要加强统筹协调,畅通工作渠道,尽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运行机制,为实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做好各项服务保障,落实联合审批服务场所、设备设施以及现场踏勘、上门服务所需车辆,实施联合审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4.规范简化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保留的相关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投资主体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提供中介服务材料。对确需提供中介服务的审批事项,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投资主体可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服务费用,严格限定完成时限。要加强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规范,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各类报告的评估(价)、编制、审查及测量(绘)任务,不得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进。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六)改善项目监督管理

1.落实投资项目监管责任。加快从重前置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实行“谁审批谁监管”,提高服从意识、法律意识和底线意识,中央和省市让管的坚决管住,法律让管的坚决管住,对社会构成危害的坚决管住。

2.强化项目代码应用和管理。所有投资项目(除涉密项目外)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有关报建审批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平台赋码、一码通行、信息共享、并联办理”。发挥“一项一码”的作用,项目各阶段、各环节审批事项“见码即办”,充分利用项目代码归集和共享信息,及时掌握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进度,建立健全督办督查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和动态分析。

3.加强项目信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项目审批、招投标、资质资格准入等环节或领域的应用,对存在承诺不履行、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依规依法处理。

4.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通过推进国有资源竞争出让、盘活有效存量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促进政府投资稳定增长。政府投资精准定向投放,定向考核,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绩效目标作为申请政府投资及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严格控制政府债务,加大财政约束力度,充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投资审批改革组牵头负责,共同推进改革工作。各阶段牵头部门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市级模式,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机制,抓好本级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

(二)认真抓好落实

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统一部署,研究细化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改革创新、流程再造的力度,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投资项目审批的整体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三)完善配套政策

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针对调整优化后的各类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事项,及时制定出台流程优化、容缺受理、区域评估、多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代办服务等实施细则,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相关办法。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全方位、多角度推广宣传,提高社会各方对改革工作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好咨询服务,及时总结改革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投资主体的指导和协调,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五)持续深化完善

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开展对改革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分析,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不断深化完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把措施形成制度,以制度提高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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