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时间:2024-11-07 17:19:34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3号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已经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0月17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等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
   第三条 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规模、空间布局、发展目标、公众出行需求等实际情况和特点,与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相协调,统筹各种交通方式,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推动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在机动化出行中的分担比例。
   第七条 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推广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九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统筹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强化各种交通方式的衔接协调。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城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将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划以及城市发展和公众出行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布局公共交通场站等设施,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公众出行调查,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场站布局的依据。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交通枢纽、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并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且不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功能和规模的前提下,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综合开发,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融资支持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
   制定、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统筹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并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等程序。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公众基本出行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和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等因素,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贴补偿。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统筹公共交通效率和整体交通效率、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的原则,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并实行科学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等事项。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运营服务协议或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并按照规定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电子站牌、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运营调度管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因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情形出现公共交通客流集中、正常运营服务安排难以满足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增开临时班次、缩短发车间隔、延长运营时间等措施,保障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票价支付票款;对拒不支付票款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群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和优待。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妥善处理乘客提出的投诉,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乘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乘客也可以直接就运营服务质量问题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终止运营服务;因破产、解散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指定临时运营服务企业、调配运营车辆等措施,确保运营服务不中断;需要重新确定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企业的,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确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经费投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依法经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以及安全隔离、紧急报警、车门紧急开启等安全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车辆和有关系统、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和安全运行。
   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直接涉及运营安全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以下统称重点岗位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
   (三)无暴力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
   (四)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准入资格。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建档备查。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关注重点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组织体检,加强心理疏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点岗位人员身体、心理状况或者行为异常导致运营安全事故发生。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合理安排驾驶员工作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施设备等安全防范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客流状况的日常监测;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客流大量积压时,应当及时采取疏导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客流或者临时封站等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因突发事件或者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运营服务,并做好乘客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乘客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引导有序疏散。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范,维护乘车秩序。
   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安全检查应当遵守有关操作规范,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二)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
   (三)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列车驾驶室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区域;
   (四)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投掷物品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城市公共交通站牌、安全警示标志、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
   (七)干扰、阻碍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
   (八)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应急能力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应急处置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有关部门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气象、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信息,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完善城市轨道交通防范水淹、火灾、冰雪、雷击、风暴等设计和论证,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灾害防范应对能力。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落实国家有关公共安全和运营服务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经验收合格后,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投入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和运营交接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验收以及建设和运营交接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制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停止作业。
   第四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督促运营单位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
   (三)未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中断运营服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特殊原因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二)重点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岗位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时停止作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
   (二)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
   (三)未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用于公共交通服务的城市轮渡,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答记者问
 
   2024年10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众日常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特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日常出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日益增强。与此同时,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也面临不少问题挑战,特别是政策保障不完全到位,制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质效甚至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和吸引力尚需增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管理需要持续强化。针对上述问题挑战,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出行需要、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制度,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点:一是准确把握城市公共交通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定位,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二是聚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着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着重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要在国家层面统一规范和指引的事项,为地方自主管理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履行公共交通发展主体责任留出空间。
   问:《条例》如何压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体责任?
   答:《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规模、空间布局、发展目标、公众出行需求等实际情况和特点科学确定,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指导。
   问:《条例》从哪些方面支持和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答:《条例》专设“发展保障”一章,对支持和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一是加强规划调控,规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布局公共交通场站等设施,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要求大型建设项目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二是保障用地需求,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并可以按照规定实施综合开发,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三是健全投融资机制,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四是完善票价体系,鼓励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五是落实补贴政策,规定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等因素,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贴补偿。六是保障优先通行,明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问:《条例》如何推动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
   答: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是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关键所在。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服务信息,加强运营调度管理,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出现客流集中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运营服务;按规定对相关群体提供便利和优待;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终止运营服务。
   问:《条例》在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持续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一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经费投入;投入运营的车辆依法经检验合格、配备安全设备并按规定维护、保养;驾驶员等直接涉及运营安全的重点岗位人员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客流大量积压时及时采取疏导措施;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掌握气象、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信息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二是要求乘客遵守乘车规范,不得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实行安全检查;以列举方式明确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禁止性行为。三是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城市人民政府健全有关部门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四是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际情况,对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运营前安全评估、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以及定期开展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问:《条例》如何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需要?
   答:随着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不断向农村地区延伸,并拓展到相邻城市之间。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同时在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义中,将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的地域范围界定为“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通过具有弹性的规定为城乡和区域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留出了制度空间。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条例》是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落地落实,有很多工作要做。当前,有关方面将着重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持续抓好宣传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帮助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有关各方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及时跟进配套制度建设。制修订《条例》配套规章制度,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和政策体系,进一步细化《条例》相关规定。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条例》对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强化发展保障、优化运营服务、加强安全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下一步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把《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迈向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新时代
周晓航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院长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正式公布。《条例》作为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基本制度设计,开启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制化新局面,对推动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条例》出台是顺应时代发展大势、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
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要民生事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惠及亿万群众的基本出行,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宜居、韧性、智慧的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举措。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建立了完善的法规体系,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积极从资金、路权、票价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服务能力持续提升,2023年,全国公共汽电车城市客运量380.5亿人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293.9亿人次,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保障经济社会稳定运行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部分城市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划、用地、资金、路权保障力度不足,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需求还存在差距。
   《条例》立足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实际,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重点围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本制度,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这一重要议题上,向世界提供了新时代的中国方案,展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智慧。
   二、《条例》构建完善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四梁八柱”
   《条例》共六章,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还包括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性规定,覆盖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要领域。《条例》秉承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突出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和定位,兼具体系化和针对性,汇聚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实践经验和最大共识,也有不少前瞻性考虑,在制度设计上呈现诸多亮点。
   (一)明确公交优先发展导向。《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条例》上述规定,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在支撑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对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压实发展主体责任。《条例》注重权责划分,进一步理顺并明确了政府应承担的管理权责和要求,明确了相关主体间的工作协同机制,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组织领导工作、落实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重大问题、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模式、依法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重要职责。
   (三)强化行业发展保障。《条例》设立发展保障专章解决公交优先保障不足的突出问题,从规划调控、设施建设、用地保障、资金金融支持、票价调整机制、财政补贴补偿、优先通行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一系列法规要求,为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法规依据。
   (四)推动服务提质增效。面对不断增长的多元化出行需求,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难题,《条例》把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水平摆在突出位置,从明确运营服务标准、强化服务可靠性和效率、及时公开服务信息、便利优待特定群体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持续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的运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多措并举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
   (五)提升安全运营水平。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运行环境相对开放,安全运行既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也需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严格落实保障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制度、经费、车辆、人员、应急等方面提出具体规定。同时,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协作共享,形成管理合力。
   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条例》,有力保障落地实施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道路上,依然任重而道远,要不断深化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认知,凝聚共识,提高自觉。要以《条例》为根基和总抓手,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制度体系,更好发挥政策实施组合效应。要坚持系统思维,从规划、建设、运营层面统筹谋划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推动形成发展合力,推动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期待各方以《条例》施行为新的契机,同心协力,携手共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落实城市主体责任 推动新形势下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于福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近日出台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从国家立法层面解答了发展什么样的城市公共交通和怎么样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时代命题,是我们今后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遵循和保障。
   一、坚定发展导向,落实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多年来,上海始终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首提的“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落实责任,建成全国首批“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当前,上海正在加快制定《新形势下推进本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在行业发展的顶层设计上,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强化城市公共交通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提升城市交通承载力。
   二、坚持公益属性,加强发展保障
   《条例》聚焦加强规划调控、保障用地需求、健全投融资机制、完善票价体系、落实补贴政策、保障优先通行等方面,作出针对性规定,为各地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当前,上海正在编制综合交通发展“十五五”规划。我们将加强规划调控,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城市空间的引导和支撑作用,根据主城区与新城的差别,合理确定城市交通发展模式;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政府财政补贴机制,形成服务供给与支出标准相匹配的财政扶持政策,完善运营服务质量和成本规制考核相挂钩的补贴机制;进一步丰富公共交通票制体系,推进公共交通场站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企业多元化经营,积极提出落实《条例》的上海举措。
   三、坚持民生定位,优化运营服务
   《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不断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这是增强市民公共交通出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保障,也是上海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的重点领域。
   当前,上海已建成运营里程831公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基本形成常规公交“浦东、浦西、一区一骨干”的区域经营格局,公共交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持续提高,整体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市民公共交通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未来上海还将创新多方式联动模式,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能力,构建常规公交多样化运营体系,完善交通枢纽一体化运营管理体制机制;打造“小而美”民生工程,实施既有交通枢纽、轨交站点、公交站点品质提升,建设全龄友好的出行环境,为乘客创造安全、舒适、美观的候车与集散空间;强化科技赋能,拓展全方位出行数字化服务,打造一体化的出行服务平台,推进运营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四、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安全管理
   安全是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基础。《条例》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乘客遵守乘车规范、城市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等作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
   上海将坚持人民至上,始终把安全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可靠。我们将巩固发展基础,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持续提升公共交通安全韧性水平,重点压实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加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加强大客流安全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效能。
   发展好城市公共交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将深入贯彻《条例》,落实好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推动公共交通实现高质量发展,奋力当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开路先锋。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 全面提升“公交优先”保障力
来源:运输服务司;法制司    2024-10-28 16:14:2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 蔡洪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城市公共交通作为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亟需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国务院近日颁布实施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使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范化、法治化发展迈入全新轨道。
   一、《条例》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遵循
   (一)明确法规依据,明晰指导方向。《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义,以及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各项要求,为指导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使得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也有助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协同发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明晰监管职责。《条例》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了监管责任的落实。各省、自治区依据职责,对相关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保障、服务质量、运营安全等进行有效监督指导。
   (三)明确协调机制,强化协调联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条例》,指导各城市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有关管理部门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气象、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方面信息,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稳定发展。
   (四)明确规划衔接,强化顶层设计。《条例》提出,城市公共交通相关规划应当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相关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在相关单位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时,落实公共安全和运营服务要求。
   二、《条例》为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公交优先战略更明确。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对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作出部署。《条例》提出,“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将公交优先战略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律要求,各地要依据《条例》进一步强化公交优先发展理念,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财政投入等多种手段,为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公交基础保障更有力。《条例》提出,统筹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强化各种交通方式的衔接协调。《条例》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这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在规划、设施建设、用地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公交科技赋能更深入。《条例》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推广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各地可充分利用这一契机,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科技赋能,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向智能化、绿色化、低碳化方向发展。
   (四)公交服务质效更优秀。《条例》提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公众基本出行服务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能够更加有效满足多元化的出行需求,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向高品质、精细化转变。实行市场调节价,能够让定制公交服务价格更灵活,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服务质量提升。这些规定都有助于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资源配置,提升运营效率,满足市民更高层次出行需求,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五)公交安全管控更严密。《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经费投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这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发展要求,为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基石。
   三、学好用好《条例》,提升城市公共交通高品质服务
   (一)加强《条例》宣贯解读。组织开展系列宣贯解读工作,使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准确理解《条例》精神和具体要求。指导各地积极响应《条例》要求,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优化用地布局,完善基础设施,提升车辆装备水平,持续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转型升级,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服务群众美好出行。
   (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体系。一是总结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指导各地解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产生实效。二是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加快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系。三是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突出抓好重大风险防范应对工作,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行。
   (三)提升公交服务品质。加快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的创新,指导各地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公交创新发展路径。一是进一步丰富城市微公交体系,探索“单元区块公交出行整体解决方案”,深化公交进学校、进企业、进园区、进医院、进中心、进小区“六进”服务举措。二是创新发展预约响应式服务,提供即时预约、提前预约及固定站点与灵活站点相结合的多种服务模式。三是推动“公交+旅游”融合发展,通过“一票游览”“免费乘车”等举措带动旅游公交发展,强化景点串联、高效换乘,深化景区公交线网体系。四是持续推进公交适老化改造,增加低地板公交车,改造智慧化无障碍公交站台,拓展多元化适老服务,提升老年群体出行体验。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天水羲通公交旅游集团 备案号: 陇ICP备14000506号-1 公司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天水市中心客运站 联系电话:0938-8389828 传真:8389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