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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羲通公交旅游集团运营车辆燃油消耗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8-14 08:58:01 来源: 作者:

  驾驶员节油累计的结果,遇到核发燃油的数量大于油箱剩余容量(油箱装不下)时,可由辖车单位调度员将加油余额作为节油成绩记在该驾驶员名下。经驾驶员认定签字后,月底合计核发节油奖。
  4.4.2 超油驾驶员超油累计的结果,达到核发燃油的数量不能满足全天运营耗油量(不够用)时,可由辖车单位调度员适量加发燃油,并将超油数据记在该驾驶员名下。经驾驶员确认签字后,月底合计扣款金额。
  4.4.3 节超相抵在驾驶员耗油节超交叉发生的情况下,节超互抵,月底结算兑现节奖超罚金额。
  5 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5.1 由安技部牵头,与质量监管部和保卫部三方联合,每月对各客运公司所有车辆的封堵措施进行一次轮番普查。物资供应公司负责对有问题的油箱锁具及时进行调整更换。
  5.2 由物资供应公司牵头,会同安技部、生产经营部每10天对三家加油站电脑存储的加油记录对账单与实际加油单据进行抽查核对。
  5.3 客运公司每周1次,到车辆停放场地检查车辆进出场记录,核实情况,发现问题;每10天1次,清查各车油箱存底并与帐面数据核对。保卫部对于进出场车辆的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客运公司通报。
  5.4 各客运公司在每月30日以前,将当月的单车运行趟次、行车里程、应耗油量和实际加油量及节超实绩统计报表上报集团财务部、安技部和生产经营部以备核查。
  6 违规处罚办法6.1 驾驶员6.1.1 驾驶员因操作技术水平差而超耗燃油,按照现行节奖超罚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当事人当月星级考核资格。
  6.1.2 因违规行车增加油耗,除根据其违规事实按照相关制度处理(详见《公交车驾驶员服务规范》等)外,一并取消当事人当月星级考核资格。
  6.1.3 凡是盗卖燃油或故意以其他方式造成燃油流失的,依据《员工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一律解除劳动关系。恶意造成燃油损失一次超过50升的,依法报请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6.1.4 车辆供油系统的管路、封堵设施和附件,有人为损坏痕迹的,视同故意造成燃油流失的案件处理。
  6.2 客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6.2.1 只要客运公司管理人员能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认真考核驾驶员燃油消耗,坚持自查自纠,惩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可不追究连带责任。
  6.2.2 对驾驶员放任自流,对燃油考核管理方面的问题失察失职;由上级领导或职能部门查出“观察项”问题后,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扣罚1-4级星级津贴的处分。
  6.2.3 凡是由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人,通过检查或者举报发现驾驶员故意盗卖燃油或以其他方式造成燃油流失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当月的星级考核资格;凡有客运公司一个月内的此类案例或“不合格项”超过3人次,一把手降级使用,分管助理免职按一般员工安排。
  6.2.4 对故意盗卖燃油或以其他方式造成燃油流失的驾驶员包庇纵容、知情不报、知情不查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撤销职务;二次再犯的,解除劳动关系。
  6.3 对加强燃油消耗考核管理负有责任的其他各类人员6.3.1 按照以上明确规定的责任衡量,凡是不能全面履行职责,有轻微差错、过失行为或不作为的,依据《公交站务员服务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和辅助生产岗位人员考核与奖惩制度》等相关制度处罚;没有对应处罚规定的,取消当月星级考核资格。
  6.3.2 对于填写路单弄虚作假或者多开燃油的责任人,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6.3.3 当班监督加油员不能按照要求全面履行职责者,解除劳动关系。此类案例的查处,如系物资供应公司自查自纠,可不追究其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否则比照6.2.3条款规定同样处理。
  7 奖励办法对敢于举报倒卖燃油行为的员工,集团各级组织和相关人员必须注意保密。一经查实,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8 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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